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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星姬、曾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姬,曾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李星姬,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曾秋华,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李星姬与被执行人曾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李星姬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5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宝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左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