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国杰、王贵英、白银市新万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朱国杰,王贵英,白银市新万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223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银。委托代理人郭峰。被执行人朱国杰。被执行人王贵英。被执行人白银市新万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英。白银市平川区盛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国杰、王贵英、白银市新万祥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403执恢22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