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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相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相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101号被执行人王相德,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执行王相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6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相德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王相德所在辖区河南省社旗县陌坡乡左林村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但至今未收到协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靳建国审 判 员  高 镭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