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993号原告:杨某某,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石嘴山市。被告:李某某,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本院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杨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及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建英审 判 员 徐小燕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