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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曹力田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曹力,田如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41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菲、唐仁贞,重庆承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力,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田如玉,女,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曹力、田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东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免、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思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