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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成忠洺、徐业伟、徐波、朱小敏、赵勇没收财产、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忠洺,徐业伟,徐波,朱小敏,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65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成忠洺,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徐业伟,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徐波,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执行人:朱小敏,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赵勇,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568号刑事判决书和(2017)川01执指字第505号执行案件指定决定书,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并交办本院执行的成忠洺、徐业伟、徐波、朱小敏、赵勇没收财产、罚金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成忠洺名下登记的有川Axx3**东风日产逍客牌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成忠洺所有的川Axx3**东风日产逍客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唯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