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5执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大洲与被申请执行人吴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沙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洲,吴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5执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大洲。 被执行人吴长福。 申请执行人刘大洲与被执行人吴长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297.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无法与被执行人吴长福取得联系,经查,被执行人经常出入香港,本院依法报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采取边控措施,限制其出境。在限制其出境期间,一直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5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符建全 审判员 徐 闻 审判员 黎文洪 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翟杨州 书记员 李金芸 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