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88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勇,男,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4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王飞出庭,指控:2017年5月13日12时27分许,被告人陈勇在杭州市萧山区某某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在桌位上熟睡之际,扒窃刘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OPPO手机1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1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陈勇拘役四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陈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