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冯西乐与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西乐,王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067号原告:冯西乐,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王卫东,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冯西乐诉王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冯西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冯西乐负担。审 判 长 林霞审 判 员 韩杰人民陪审员 於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