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鼎丰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雅馨卫浴有限公司,余定泉,余定雅,龚胜煜,高芳敏,孟宝泉,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10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845996073B。负责人:董晓江,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光洋、陈妍婷,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九鼎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61304287G。法定代表人:余定泉。被申请人:浙江鼎丰纺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九鼎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044978449。法定代表人:余定雅。被申请人: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九鼎村九墩。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12978850。法定代表人:龚胜煜。被申请人:浙江雅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九鼎村九墩。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964980341。法定代表人:余定方。被申请人:余定泉,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余定雅,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龚胜煜,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高芳敏,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申请人:孟宝泉,男,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申请人:林芳,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申请人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鼎丰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雅馨卫浴有限公司、余定泉、余定雅、龚胜煜、高芳敏、孟宝泉、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鼎丰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雅馨卫浴有限公司、余定泉、余定雅、龚胜煜、高芳敏、孟宝泉、林芳的银行存款15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鼎丰铝业有限公司、浙江鼎丰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浙江大佳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浙江雅馨卫浴有限公司、余定泉、余定雅、龚胜煜、高芳敏、孟宝泉、林芳的银行存款15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