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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潘凤艳与刘忠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凤艳,刘忠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凤艳,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刘忠域,男,1970年1月18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潘凤艳与被告刘忠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潘凤艳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忠域给付申请人潘凤艳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并承担执行费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忠域住房公积金30625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7)内0702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海涛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