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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8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营业场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2号。负责人:吴良栋,该支行行长。被告:王东,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