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3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莫军红、莫满娥等与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军红,莫满娥,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3民初746号原告莫军红,男,汉族,1976年8月6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莫满娥,女,汉族,1984年11月12日生,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邵阳县,委托代理人蒋迎军,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菊,董事长。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工业园区****#A10。委托代理人唐忠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军红、莫满娥诉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军红、莫满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军红、莫满娥撤回对被告桂林市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莫军红、莫满娥负担。审 判 长  胡丽芸代理审判员  XX胜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彩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