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文峰区法院民二庭申请执行安阳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安阳五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安阳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三路39号楼3单元1层。法定代表人宋栓军,经理。本院在执行文峰区法院民二庭申请执行安阳五恒置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五恒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502民初3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常波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