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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章怀斌。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本院在执行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56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宏盛机电设备供应站签字确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56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雪功审判员  朱 睿审判员  刘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