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2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宜法与张书民、虞城县亿龙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宜法,张书民,虞城县亿龙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2262号原告:冯宜法,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张书民,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告:虞城县亿龙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宜法与被告张书民、虞城县亿龙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交纳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原告仍未交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培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