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10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垒申请执行潘利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垒,潘利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10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垒,男,汉族,1988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潘利宽,男,汉族,1981年3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李垒申请执行潘利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潘利宽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106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尧审 判 员 李安永代理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