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行审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房产管理局、南阳市创新林业科学研究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房产管理局,南阳市创新林业科学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审222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房产管理局,地址:西峡县城建设路60号。法定代表人靖建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谢小飞,西峡县房地产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南阳市创新林业科学研究所,地址:西峡县五里桥镇吴家沟村。负责人杜金涛。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房罚决字(2016)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西峡县房产管理局对南阳市创新林业科学研究所作出的西房罚决字(2016)063号行政处罚书的内容为: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南阳市创新林业科学研究所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西房罚决字(2016)063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于2010年根据西发[2010]3号文件更名为西峡县房产管理中心,因工作职责和内设机构需要参照南阳市模式,日常工作仍使用西峡县房产管理局公章。本院认为,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西房罚决字(2016)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峡县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西房罚决字(2016)063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