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于文汉与桦甸市金桥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文汉,桦甸市金桥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于文汉,男,1932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金桥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文汉与被执行人桦甸市金桥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执7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