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何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裴玉林,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何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某申请再审称:在一审时,再审申请人何某已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审认为证人与其有亲属关系而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原审认定杨某只接受其31000元彩礼是错误的,原审判决杨某按50%的比例返还其彩礼,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何某在一审诉讼中申请出庭的多名证人与何某均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证人各自的出庭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杨某也不予认可,故原审对何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而依据双方媒人何方胜的证言和杨某的认可,认定彩礼数额为31000元并无不当。双方当事人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并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审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判决杨某按照50%的比例返还彩礼,并无不妥。综上,何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光民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贾海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