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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4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宇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宇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786号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中惠沁林山庄(新华路)商业5幢三层。法定代表人:李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宇麟,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宇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阳江侨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荣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子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