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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经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经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合浦县还珠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孙陆,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祥存,该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华,该联社资产风险管理部职员。被执行人:徐经纶,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徐经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经纶名下位于钦州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小区3#商铺201-2号房屋已被另案查封,待另案将上述房产处理后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