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福爱与马厚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福爱,马厚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2566号原告刘福爱。被告马厚才。原告刘福爱与被告马厚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赔偿义务,原告刘福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福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刘福爱负担。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