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4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与李灵军、安改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李灵军,安改红,郑桂梅,乔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48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住所地新郑市中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红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卫,男,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灵军,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安改红,女,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郑桂梅,女,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告:乔新军,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诉被告李灵军、安改红、郑桂梅、乔新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亚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