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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城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城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9号罪犯陈城富,绰号“阿海”,男,1967年1月8日出生,台湾省宜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4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15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城富于2005年4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77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其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7年12月19日止。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32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8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16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其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3年4月19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340分。其中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2016年度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820分,兑现表扬6个。该犯本次缴纳没收款人民币2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城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城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