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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974号原告张文祥。被告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祥与被告天津市国联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祥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文祥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