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韦小江、黄农芝等与李现国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农芝,韦小亮,韦小江,李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600号申请执行人黄农芝,女,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韦小亮,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韦小江,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李现国,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黄农芝、韦小亮、韦小江与被执行人李现国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6)渝03民终253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现国支付案款42752.4元及相关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现国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未发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亦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被执行人李现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60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