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恢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金美与刘志龙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美,刘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恢314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美,男,1948年5月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刘志龙,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刘金美与刘志龙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志龙现不知其具体下落,申请人刘金美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30执恢3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逸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