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旭华与刘伟艳、冯海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旭华,刘伟艳,冯海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327号申请人:杨旭华,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继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伟艳,女,1989年6月6日出生,民族与住址不详。被申请人:冯海文,男,其它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杨旭华与被申请人刘伟艳、冯海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旭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