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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崔毅与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毅,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181号原告:崔毅,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5号楼1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2323992B。法定代表人:曹云英,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男,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崔毅与被告重庆骈臻商贸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崔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崔毅负担。审判员  陈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