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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姬亚飞危险驾驶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姬亚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1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姬亚飞,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新区。2009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5年7月2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经义马市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4月28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亚飞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义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亚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被告人姬亚飞因犯盗窃罪,2015年8月21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本院以(2015)义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豫1281刑监1号再审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亚飞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6月26日22时44分,被告人姬亚飞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西行驶至千秋路与鸿庆路交叉口处时,与李文坤驾驶的由东向南行驶的豫M×××××号小型桥车相撞,造成姬亚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义马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文坤和姬亚飞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姬亚飞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22.4mg/100ml,被告人姬亚飞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2009年6月17日,被告人姬亚飞因犯盗窃罪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7月2日,被告人姬亚飞与李文坤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姬亚飞赔偿李文坤200元,李文坤对被告人姬亚飞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3月25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姬亚飞作出逮捕决定后,姬亚飞在逃,义马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20日上网追逃,被告人姬亚飞于2017年4月28日主动到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姬亚飞因伙同他人在渑池县张村义翔氧化铝料场内实施盗窃铝石303.5吨,于2015年1月28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姬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姬亚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姬某、李某、候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血醇含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证:被告人姬亚飞的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刑事判决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亚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姬亚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盗窃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姬亚飞在公安机关上网通缉后,主动到义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姬亚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姬亚飞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姬亚飞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3、被告人姬亚飞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4、被告人姬亚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均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亚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对被告人姬亚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秋敏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凌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