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康乐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曾康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55号申请执行人: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新邵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君,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曾康乐,男,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寸石镇。申请执行人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康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二○一七年二月四日作出的(2016)长仲裁字第71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曾康乐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邵阳市新邵县,本案由新邵县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邵阳华天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康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新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秋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