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佐钦、麻彩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佐钦,麻彩玲,绍兴柯桥新申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佐钦,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麻彩玲,女,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柯桥新申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中国轻纺城东升路市场C区3楼3122号。法定代表人:姜来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佐钦、麻彩玲因与被上诉人绍兴柯桥新申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佐钦、麻彩玲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佐钦、麻彩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雪松审判员 彭丽莉审判员 陆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