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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邝伟平与麦汉华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伟平,麦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16号申请执行人:邝伟平,男,成年。委托代理人:岑永胜、陈华均,均为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麦汉华,男,成年。原告邝伟平诉被告麦汉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邝伟平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麦汉华清偿欠款本金元及利息共203039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邝伟平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麦汉华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银行、车管所及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麦汉华无存款无车辆,名下有一套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与第三人麦锦发按份共有。除此以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查封上述房屋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产权份额,申请执行人邝伟平表示暂不要求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由于被执行人麦汉华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份额,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不对房屋进行处理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剑峰审判员  李 琼审判员  邝毅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