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环城北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0149-1。负责人:袁军。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上窑村,组织机构代码:73527918-8。法定代表人:金阿富。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以(2015)浙绍商初字第6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58幢208号、209号、210号、211号、30幢191-19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F0××00、F0000021501、F0××02、05207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绍市国用(2013)第18831、18830、18828、18829号、绍市国用(2007)第1020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执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6月1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第二次拍卖,2017年6月2日买受人杨建琴(居民身份证号码:)、陆国成(居民身份证号码:)、陶伟源(居民身份证号码:)、谢科(居民身份证号码:)分别以47万元、56万元、55万元、47万元、1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58幢208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第18831号】归买受人杨建琴所有。(上述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建琴时起转移)二、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58幢209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13)第18830号】归买受人陆国成所有。(上述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国成时起转移)三、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58幢210号、211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F0××02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分别为:绍市国用(2013)第18828、18829号】归买受人陶伟源所有。(上述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陶伟源时起转移)四、被执行人绍兴市越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袍江越中新天地30幢191-192号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绍房权证袍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绍市国用(2007)第10200号】归买受人谢科所有。(上述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谢科时起转移)五、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建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