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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润添与周润好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民特16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润添,周润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特16号申请人:何润添(系被申请人周润好的配偶),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李政、陆瑶君,分别系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周润好,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现昏迷状态。申请人何润添请求宣告公民周润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润添认为周润好因交通事故导致急性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额颞顶部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后等,昏迷至今,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周润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法院确认由何润添担任其监护人。经审查:何润添与周润好系夫妻关系。周润好于2017年4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昏迷至今。2017年5月25日广东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出具《病情介绍》,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等,并进行“左侧额颞顶部开颅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后迟发性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颅内压探头植入+气管切开术”。术后,周润好仍然呈昏迷状态,随时出现生命危险。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润添是周润好配偶,申请主体适格。根据何润添提供的周润好相关病历资料,可以认定周润好目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润添作为周润好配偶,请求担任周润好的监护人,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周润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何润添为周润好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名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桂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