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1执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褚雅志与褚雅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雅志,褚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193-1号申请执行人:褚雅志,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褚雅安,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本院在执行褚雅志与褚雅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褚雅安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二路72号1幢10501号(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权属证号1075102020-51-1-1-10501〜0)房屋一套;查封其名下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紫薇田园都市E区22号楼1102号(建筑面积136.12平方米、权属证号1050098022-1-1-22-1102〜1)房屋一套。经查,被执行人褚雅安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褚雅志的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