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隋铭阳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飞龙智业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铭阳,哈尔滨市飞龙智业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隋铭阳,男,1985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庆安县庆安镇。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飞龙智业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41号8楼12室。法定代表人:王立鑫,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铭阳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飞龙智业航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人民币30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