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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成都酷比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都酷比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3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被执行人成都酷比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叶韦,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受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成都酷比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案,执行标的共计475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酷比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成都酷比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