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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超与被执行人王红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超,王红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581号申请执行人侯超。被执行人王红博。申请执行人侯超与被执行人王红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6)陕0326民初35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1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5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怀平审判员  高宝康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