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隆化县中医医院与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林丽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隆化县中医医院,张林丽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特42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隆化县中医医院,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西环城大街。法定代表人:梁瑞阁,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泽良。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林丽,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艾建然,张林丽之夫,现住隆化县。申请人隆化县中医医院与被申请人张林丽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隆化县中医医院请求:撤销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2017)49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一、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1、仲裁委计算被申请人月工资数额错误,被申请人入职后,其工资数额低于1800元。2、用人单位一直为被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至于其他保险根据当地政策,已向社会保险部门提交被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及工资标准。同时,被申请人系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因此,申请人不应当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二、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系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已对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拒绝签收处理通知,并申请仲裁。而仲裁委以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系错误适用法律。2、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离岗行为作出处理后,仲裁委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违背法律规定。综上,仲裁裁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9条第一款规定,应予撤销。张林丽答辩理由:请求依法驳回隆化县中医医院不合理不合法的反诉请求。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82条、85条的规定,本人自上班至离职从未签订劳动合同,起初一年多的时间里,工资一直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并且产假期间的工资至今尚未支付。所以,仲裁委裁决认定的工资1880元以及补偿金数额只低不高。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隆化县中医医院违反该条第(二)款: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款: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第(四)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并且医院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单位批准。经审查查明,2017年4月18日,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隆劳人仲案(2017)49号仲裁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津贴63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100.00元。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单位应承担的部分由被申请人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申请人缴纳,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内容,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隆化县中医医院申请称:隆化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但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隆化县中医医院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隆化县中医医院负担。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