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艳微与范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微,范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微,女,1968年10月4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范宏亮,男,1993年11月2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微与被执行人范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宏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