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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艳微与范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微,范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微,女,1968年10月4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范宏亮,男,1993年11月2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艳微与被执行人范宏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宏亮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王文畅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