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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开文,田芝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4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开文,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执行人:田芝福,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开文、田芝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824执恢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宾审 判 员 向           剑人民陪审员 孙昌菊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金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