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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朱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朱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744号原告王小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朱瑞生,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周绍仁,江西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平与被告朱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小平撤回对被告朱瑞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6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93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凌卫根人民陪审员  许 琴人民陪审员  王冬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小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