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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9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建军,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再5号原审原告:李建军,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原审被告: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高观镇龙峡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65926980Q。法定代表人:黄爱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原告李建军诉原审被告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城法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该调解书内容损害国家利益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以城检民监(2017)500229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渝0229民监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建军、原审被告重庆爱林土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33000元;2.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04年5月开始在高观镇大地坪修建魔芋厂,原告经人介绍到被告的工地上做小工,当时约定110元/天,直至年底,原告累计在被告处务工300天,计算工钱总额为33000元。时隔多年,被告因企业欠债过多,无法经营,无力偿还,原告被逼无奈,因此诉至法院。本院原审作出(2014)城法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上列事实,并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审理中查明,原审原告从事家具销售,原审被告于2004年在原审原告处购买了53000元的办公桌椅。原审被告除在2006年11月和2013年12月各支付原审原告10000元货款,合计支付20000元,尚欠33000元。因此所欠款项并非是工资款,而是购买办公桌椅所欠款项。为此,原审原告李建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该案是由于办公家具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并非是追索劳动报酬。原审案件在没有查清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劳动报酬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了调解,认定事实有错,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原判应当依法撤销。原审原告李建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城法民初字第00956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李建军撤回原审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应交纳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王正凯审 判 员  蔡道武人民陪审员  余绍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显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