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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商勇、安春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勇,安春雨,马杰,林楠,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宇,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春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珠海市横琴镇石山村**号*座105。主要负责人:安春雨,经理。被上诉人安春雨、姜洋、马杰、林楠、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安春雨、姜洋、马杰、林楠、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商勇因与被上诉人安春雨、姜洋、马杰、林楠、珠海富盈安稳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8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商勇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商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商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368元,减半收取29184元,由上诉人商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琳审 判 员 李 铁代理审判员 卢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琳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