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6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窦克伟、高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克伟,高荣,庆云圣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61431号申请执行人窦克伟,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月东,天津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人陈龙,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庆云圣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被执行人高荣,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诉讼代理人:陈龙,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庆云圣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被执行人庆云圣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新兴路东首常盛工业园,东兴塑料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561446352C。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窦克伟与陈龙、高荣、庆云圣特乳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龙、高荣名下无房产,本案在审判中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庆云圣特乳胶有限公司名下厂房已被首封法院高碑店市法院处理完毕并已过户。被执行人陈龙、庆云圣特乳胶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车辆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现在亦下落不明。本案审判阶段保全查封的案外人陈春雷名下房产,在执行过程中陈春雷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理依法驳回后现已提起异议之诉,该案正在审理中因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生林审判员 刘玉春审判员 左明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杭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