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玛林英、玛埃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玛林英,玛埃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玛林英,别名林阴,女,1984年2月3日生于缅甸,傈僳族,缅文二档,农民,住缅甸,缅甸籍,捕前住缅甸。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尹加才,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玛埃英,别名小方,女,1971年生于缅甸,傈僳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缅甸,缅甸籍,捕前住缅甸。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陇川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余文富,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玛林英、玛埃英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隆海、书记员黄译匀出庭公诉,被告人玛林英、玛埃英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玛埃英、玛林英携带毒品乘坐毛某浩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多寨子附近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从玛埃英的腹部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86.5克,从玛林英的腹部查获甲基苯丙胺578.7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玛埃英、玛林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定性无异议。玛林英的辩护人提出(1)玛林英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受雇佣借道运输毒品,属从犯。请求对玛林英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玛埃英的辩护人提出玛埃英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受玛林英邀约,非毒品所有人,地位和作用较小。二辩护人均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玛林英、玛埃英携带毒品乘坐毛某驾驶的摩托车,行至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多寨子附近时,被在此进行强制收戒吸毒人员的公安人员抓获。二人被送到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陇川分所进行人身检查时,从玛埃英的腹部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黄素)片剂586.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经鉴定为13.99%;从玛林英的腹部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78.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含量为11.96%。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及包装物等概貌。(二)书证1.缅甸国民身份证(翻译件及原本复印件)、协查函及回复函、国籍确认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经查询为缅甸国人,根据其持有的证件,确认为缅甸国籍。2.到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称量笔录、提取样品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及查获毒品的经过。2016年9月22日20时许,陇川县公安机关抓获三名吸毒人员,将三人送至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陇川分所戒毒。在对新收戒的学员进行人身检查时,从二被告人腹部分别查获甲基苯丙胺。侦查机关立案后,提取、扣押相关物证。扣押的转学证已发还。毒品可疑物经称量的净重,提取了毒品样品,封存后用于鉴定。3.情况说明。(1)陇川县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2日16时许,在章凤镇芒弄村委会南多寨子附近设卡收戒吸毒人员,对驾乘同一辆摩托车的玛林英、玛埃英及毛某尿检时,发现三人涉嫌吸食毒品,决定对三人强制戒毒。20时许,将三人送往戒毒所之前,未对玛埃英、玛林英进行详细的人身检查。(2)被告人供述的涉案人员阿该,无法查证。(三)证人证言证人毛某系林阴(即玛林英)的丈夫,称2016年9月22日一早,其妻子林阴让其陪她送孩子的转学证到缅甸勐控。12时许,其用摩托车带着林阴,到南坎街子的一处出租房接到小方(即玛埃英),经过弄岛进入帮岭走了4个小时左右,在中国陇川县章凤镇出去的南多寨子附近时被抓。途中,快到弄岛时,妻子和小方在路边的甘蔗地解手,花了半小时左右;后又在帮岭附近停下来休息了半小时左右。自己于2015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1.被告人玛林英供述,2016年9月17日前后,其在中国弄岛遇到“阿该”,因欠她钱,同意帮她送60袋毒品麻黄素(甲基苯丙胺的俗称),总的给60万元缅币。因毒品太多了,自己便约老缅(即玛埃英),报酬各一半。阿该说她会把毒品放在去弄岛路上的一处草棚里,放几根树枝在草棚附近的岔道作记号。21日,阿该打电话,是老缅接的,她说阿该已经放好毒品了,放毒品处还丢着一件烂衣服。当晚,其跟丈夫毛某说,要送孩子的转学证到缅甸勐控,让他骑摩托车送自己和老缅。22日上午10时许,其与丈夫接到老缅,从南坎下新村往弄岛行驶,至阿该描述的大概位置后(属缅甸地),其跟丈夫说自己要解手,便约着老缅去旁边的甘蔗地里的草棚处找,果然在一件烂衣服下找到毒品。其与老缅各自将毒品绑在腹部,二人绑的数量一样,都是6包。三人一直顺着中国路走,准备过了边界线到缅甸,路上被抓。毛某不知道毒品的事。当晚,其与老缅被送到戒毒所,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前,问二人身上是否有毒品,其便承认毒品的事。自己五年前开始吸食毒品。2.被告人玛埃英供述,2016年9月22日上午,其到林阴(即玛林英)家,林阴约自己帮人运输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的俗称),做成后能得到30万元的缅币。后林阴与她丈夫毛某驾驶摩托车到其家中接自己,行至中缅边界附近时,其与林阴对她丈夫谎称要解手,在甘蔗地里,林阴从一件烂衣服下拿出毒品冰毒,二人分别绑在的自己腹部,其绑了4包。当行至陇川县章凤镇城区附近的一个村庄时,被中国警察抓了。其被送到戒毒所时,女民警让其与林阴换衣服,其便交代身上带有毒品,后从其身上搜出藏匿的毒品。毛某不知道二人身上有毒品,自己平时吸食毒品麻黄素,但没有瘾。(五)辨认笔录经照片混同辨认,二被告人及毛某都相互辨认出各自所述人员。(六)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及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送检确系毒品甲基苯丙胺。经尿液检测,玛埃英、玛林英的甲基安非他明均为阳性,吗啡为阴性。本院认为,被告人玛林英、玛埃英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我国境内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虽是相互邀约,彼此之间有一定的意思联络,但无明显的协助行为,各自对运输的毒品承担刑事责任。二辩护人提出从犯的观点不能成立。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玛林英犯意产生在前,其与毒品所有人直接联系,接毒品前知晓毒品的藏匿位置,并让其丈夫毛某驾摩托车送二人,对其处罚时在财产刑上与玛埃英相区别。辩护人玛林英的辩护人提出自首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二被告人作为吸毒人员,而被公安机关收戒。从时间看,二被告人于当日16时许被抓,当时民警未对二人作人身检查,二人亦未主动交代身上有毒品;直至20时许,在戒毒所例行人身检查时才搜查出毒品,此时二被告人的表现,不具有自首的主动性。二人交代与否,对查获毒品已无实际意义。鉴于二人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属认罪态度较好,均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玛林英的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玛林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玛埃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31年9月21日止。)三、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65.2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朱 华审判员 许 瑶审判员 桂云燕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清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