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葛民与陈国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民,陈国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葛民,男,汉族,1954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陈国佳,男,汉族,1994年8月15日生,住吉林省德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民与被执行人陈国佳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陈国佳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土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葛民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国佳列入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