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5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留森与张培路、刘雅丽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留森,张培路,刘雅丽,河北汇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1778号原告:王留森,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潮,大城县城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培路,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刘雅丽,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被告:河北汇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原告王留森与被告张培路、刘雅丽、河北汇达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留森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计3670元,由原告王留森负担。审判员  王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盛彬 来源: